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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各種聚眾活動與治安、交通、災難事故等情資或案件之查報、狀況處 置之指揮、管制、執行。 二、預警查報。 三、協助監看媒體報導有關警政重大新聞之交查、管制、回報。 四、機動警力之指揮、調度、掌握。 五、各所、隊組合警力運作之管制。 六、越區辦案管制、通報。 七、資訊系統設備購置及保養運用事項。 八、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管理運作事項。 九、資訊教育講習、訓練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資訊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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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