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6條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刑事課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二、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三、流氓檢肅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四、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五、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事項。 六、犯罪紀錄之規劃實施事項。 七、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八、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教育訓練、風紀考核之實施事項。 九、犯罪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等執行事項。 十、刑案屍體報驗等事項。 十一、刑事資訊系統之執行事項。 十二、刑事案件之偵查事項。 十三、爆裂物之處理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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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