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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局長親(密)啟公文之登收、繕發及管制事項。 三、交辦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四、工作報告、簡報及年鑑之彙編事項。 五、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指(裁)示事項之追蹤、管考事項 。 六、政績交代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七、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行事曆及重要措施之彙編事項。 九、重要方案之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十、業務督考事項。 十一、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推展事項。 十二、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 十三、公文處理之定期督導、抽查及總檢查事項。 十四、逾期處理公文之查催、調卷分析與簽報事項。 十五、公文處理成績之定期考核與獎懲事項。 十六、公文登記、查詢及處理績效報表之調製事項。 十七、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十八、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 調及清理銷毀等事項。 十九、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二十、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二十一、警政法規施行效果之調查訪問事項。 二十二、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二十三、促進警民關係及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二十四、民意調查規劃、分析檢討事項。 二十五、警政新聞之發布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二十六、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建議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二十七、接待各界參觀、訪問、介紹警政工作概況事項。 二十八、對警察之友會之聯繫事項。 二十九、事務用品之採購。 三十、工友、水電、集會及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三十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三十二、員警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執行、考核事項。 三十三、其他有關秘書工作、警察公共關係、法規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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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