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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7條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7條
後勤課職掌如下: 一、財產之帳簿(含動產與不動產)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 二、本局廳舍、眷舍之整建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三、警用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四、員警服裝、財物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六、警用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七、警用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考事項。 八、警用通訊裝備之管理、維修及通訊業務之處理。 九、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警察後勤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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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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