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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經濟課職掌如下: 一、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協助查察取締囤積居奇、聯合壟斷、哄抬物價等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 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偵辦偽造幣券、地下錢莊(高利貸放)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協助偵辦走私、漏稅、私菸酒及取締私運大陸地區物品之規劃、督導 事項。 五、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六、安檢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港口初期應變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走私、偷渡情報蒐集工作之策劃、督導、蒐集及處理事項。 九、查獲非法出入境人員、械彈、毒品等案件之協調處理與督導事項。 十、港區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港口進口貨櫃聯合安全檢查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經濟警察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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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