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9條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9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重點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三、警戒、警備、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五、激勵員警士氣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督導事項。 七、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八、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九、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二、警察常年、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 核事項。 十三、警察人員進修、考察及專題研究、研習之規劃、遴選、審核事項。 十四、警察品德教育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十六、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七、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十八、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十九、政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審核及受理申請查閱事項。 二十一、採購之監辦、會辦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督察、政風及警察教育業務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