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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保安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與其他安全警衛維護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 三、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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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