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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 第1條

本條例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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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海上犯罪偵防及警衛、警戒等執法事…第3條本局設警務科、海務科、船務科、後勤科、訓練科、國際科、秘書室、督察室、海洋資訊調查中心及勤務…第4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警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二人,一人警監、一人職務列…第5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技正四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第6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第7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第8條本局為應業務需要,設刑事警察隊及直屬船隊;刑事警察隊並得分組辦事。刑事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第9條本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八個至十個甲種編制警察隊,並得分組辦事,六個乙種編制警察隊。甲種編制警察隊…第10條第四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第11條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訓練機構;其所需員額,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第12條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第13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定之。第14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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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