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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11條
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保防管理員業務職掌如下: 一、機關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二、社會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三、偵防內亂外患犯罪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之規劃、執行事項。 四、社會治安調查之策劃指導與情資蒐集處理事項。 五、保防資料紀錄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社調工作之考核獎懲。 七、地區及其他有關安全(保防)工作會報。 八、機關保防經費收支與稽核。 九、辦理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及機關設施安全之維護。 十、推動資訊保密措施及處理洩密案件。 十一、其他有關保防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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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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