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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9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概)算及追加(減)預算之擬(彙)編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擬(彙)編及修改事項。 三、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應付歲出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 八、暫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建)議事項。 十、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採購案件之會同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等及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三、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四、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五、會計人事案件之簽核、送審與考核獎懲事宜。 十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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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