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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7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簡報、年鑑之彙編事項。 二、政績交待之彙編及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三、本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四、交辦機要文件及公關業務之處理事項。 五、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繕校、督考事項 。 六、公文延壓責任之簽辦及逾限公文處理之調卷分析。 七、檔案管理之策劃與督導及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檢調 、清理事項。 八、重要業務及研究發展工作之策劃、推展、列管、追蹤、考核事項。 九、關老師業務之辦理推展及警察人員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督導及成 效考核事項。 十、本局駕駛、工友、辦公處所、水電管理及事務用品、什項設備之採購 事項。 十一、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十二、警察機關武器、彈藥、車輛、通訊裝備配賦、購置、補充、汰換, 分配與保養檢查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十三、員警服裝採購、驗收、分配及管理。 十四、財物之帳簿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十五、辦公處所及廳舍之整建、維修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十六、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及其他重要業務之列管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秘書、後勤、心理諮商等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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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