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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保安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執行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所轄區域之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災害危難通報 、搶救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及維護事項。 三、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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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