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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業)務督察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特種勤務與警衛任務之規劃、督導、協調、考核事項。 三、員警座談及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四、員工因公傷亡之慰問救助事項。 五、違反勤務紀律及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六、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七、端正警察風紀工作、考核、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 八、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九、監標、驗標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警察常年、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事項。 十一、聯合勤教之規劃、實施事項。 十二、警備、警衛、警戒、演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 事項。 十三、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四、各項治安專案之規劃、督導、執行事項。 十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六、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督導事項。 十七、人民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其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八、模範警察、績優員警、好人好事甄選表揚之督導、執行事項。 十九、員警申訴之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員警進修、考試、訓練等案件之審核、執行事項。 二十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二十二、員警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二十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二十四、政風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五、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二十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審核及受理申請查閱事項。 二十七、其他有關督察、保安、政風、警察教育等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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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