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工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 第1條

全國性工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第1條

全國性工業團體缺額理事、監事之補選,依本辦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看 全國性工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