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0條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預算按年籌編,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一。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