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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教育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由專任或兼任會計人員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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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