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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教育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預算及決算。 前項教育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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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