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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教育法人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並依所定期限編製有關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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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