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8條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教育法人,其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提用存款時,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人員、出納人員於取款條上共同簽名或蓋章。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