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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1條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教育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連同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應併附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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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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