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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第12條

農業金庫經許可設立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正或改正後,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經理人不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四條第六條規定之一。 三、違反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七條規定。 四、董事、監察人不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八條規定。 五、未提出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書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農業金庫業務之虞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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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