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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第6條

農業金庫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 二、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已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存入股款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證明文件。 五、農會、漁會發起人出資金額說明。 六、預定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七、農業金庫章程。 八、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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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