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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第5條

農業金庫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主管機關依該法第三十五條之二所定之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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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申請設立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億元。第3條農會、漁會出資農業金庫金額及方式,應經農會、漁會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第4條農業金庫發起人,應按農業金庫實收資本額認足發行股份總額。前項發起人於申請設立許可前,應繳足百…第6條農業金庫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第7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農業金庫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營業項目。三、股份總數及每…第8條農業金庫之股款應委託銀行代收,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第9條農業金庫經許可設立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並於辦妥公司登記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第10條前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公司章則,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第11條農業金庫經許可設立後,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存款、放款業務電腦連線作業措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第12條農業金庫經許可設立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正或改正後,再予核…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就農業金庫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查核,並得令發起人於限期內提…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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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