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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 第14條
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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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申請設立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億元。
第3條
農會、漁會出資農業金庫金額及方式,應經農會、漁會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
第4條
農業金庫發起人,應按農業金庫實收資本額認足發行股份總額。前項發起人於申請設立許可前,應繳足百…
第5條
農業金庫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主管機關依該法第三十五條之二所定之…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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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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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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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前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公司章則,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第11條
農業金庫經許可設立後,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存款、放款業務電腦連線作業措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
第12條
農業金庫經許可設立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正或改正後,再予核…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農業金庫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查核,並得令發起人於限期內提…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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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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