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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第9條

農業金庫經許可設立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並於辦妥公司登記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會計師出具之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簿及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會議紀錄。 八、經理人名冊。 九、公司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一、二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所定三個月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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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