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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第4條

農業金庫發起人,應按農業金庫實收資本額認足發行股份總額。 前項發起人於申請設立許可前,應繳足百分之二十股款,存入第八條第一項之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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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