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 第11條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11條

依前條確認結果,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須向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者,第三人應於接獲前條正式確認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責任保險人應於符合理賠要件之文件備齊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