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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 第8條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8條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求償業務,得洽相關主管機關及責任保險人提供重大事件之通知及專業諮詢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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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求償權,不受第三人與本保險保險對象間達成和解之影響。
第14條
保險人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之償付金額,以該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扣除應給付受害人部分後之餘額為限。前…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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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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