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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 第9條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9條
保險人於獲悉有符合
第五條
規定之情事時,應於獲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第三人及受害人。 前項書面通知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蒐集之資料及其初步推定之結果。 二、第三人對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之告知義務。 三、保險人正式確認之期限。 第三人於接獲通知後,應即將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據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於獲悉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後,應即通知該責任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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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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