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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12條

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未依前條規定給付,保險人得函催限期給付,逾期仍未給付者,得逕行依法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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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