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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第6條

保險人依本辦法辦理代位求償,其範圍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費用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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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