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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所稱退保原因,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轉換投保單位。 二、改變投保身分。 三、死亡。 四、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條件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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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