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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 第1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
第七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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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報告,指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
第3條
前條財務報告不易區分健保與非健保業務者,得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整體財務報告代之。
第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算之一定年限,其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
第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應依下列之機構別及程序辦理:一、醫療法人機構:依醫療法人財務報…
第6條
財務報告之會計年度應採曆年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財務報表編製單位得為新臺幣千元。
第7條
財務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報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收支餘絀表(損益表)。三、淨值變動表。四、現…
第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之財務報告,有不符規定或缺漏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補正,並於補正後,於網站…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本辦法提報財務報告,或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保險人應予以輔…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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