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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第3條

分發訓練及學習人員,由所在機關指派工作,並派員負責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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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