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 第5條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第5條

訓練及學習人員在訓練及學習期間之公假、休假、事假、病假、婚假、喪 假、分娩假等,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不延長其訓練及學習期間 ,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在該年內按訓練月數比例計算,超過之日數應相 對延長其訓練及學習期間,延長病假期滿 (半年)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及 學習,應註銷其訓練及學習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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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