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 第4條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第4條

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各所屬基層機關訓練及學習,不得請求延期及免除訓練 及學習。但基層機關現職人員報考經錄取者,如報名錄取區與現職服務機 關為同一報名區,且其所考等級及類科與現職相當,並屬同一職系時,得 於榜示之翌日起五日內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檢具證明文件,逕 向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申請以現職訓練 及學習,並以報到日為訓練及學習起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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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