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 第2條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第2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 按報名錄取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分發各所屬基層機關訓 練及學習半年,訓練及學習期滿,由所在機關填具訓練及學習期滿成績考 核表 (附表一) 及訓練及學習期滿初審成績名冊 (附表二) ,報請臺灣省 政府、福建省政府 (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轉送考選部核定及格者, 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頒發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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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