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 第6條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第6條

訓練及學習人員應占訓練及學習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及學習期間並支領 與其任用資格相當之薪俸及一切待遇 (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 級支薪,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支薪,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 津貼、實物配給及參加福利互助等。分發在事業機構及學校訓練及學習者 ,各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支薪) ,但不予考績。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級時: 一、分回原機關以原職訓練及學習者,仍准支原敘級俸及加給。 二、分發至其他機關或改占其他職缺訓練及學習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 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高、低於所占職務最高、低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 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