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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年特種考試臺灣省、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學習辦法 第8條

錄取人員因涉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及學習。 前項停止訓練及學習人員,經法院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 職條件者,准予恢復訓練及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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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