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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11條

擔任導師者,每人每月發給導師費,除比照中等學校導師費標準發給外, 並減少每週授課鐘點四小時,其所需經費,由各該機構年度預算內編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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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