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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2條

職業訓練機構按其訓練之職類、期別予以設班,每班以三十名受訓學員置 導師一人為原則。但同一訓練職類學員未滿三十人,得視實際需要由一位 導師兼任二班;同一訓練職類學員超過四十人者,得分組,增置導師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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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