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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8條

導師從事輔導工作,除以個別輔導、家長會談或家庭訪問等方式實施外, 亦得舉辦座談會、體能活動、郊遊、參觀訪問等團體活動,每六個月至少 舉辦一次。導師遇有特殊個案時,應送請輔導單位處理。輔導單位於必要 時,得簽請機構負責人核准,洽請專業人員協助之,並給予外聘人員適當 之酬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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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