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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 第5條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5條
導師之任務如左: 一、本班 (組) 學員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等之輔導工作。 二、輔導單位、教務單位交付執行事項。 三、本班 (組) 及班際間活動之指導事項。 四、本班 (組) 學員操行之平時考核及紀錄。 五、本班 (組) 之輔導活動、工廠訪問及訓練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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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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