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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4條

導師經參加各項相關之專業訓練,成績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研習證 書。 前項專業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有關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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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