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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第9條

各職業訓練機構每二個月應召開一次導師會議,由機構負責人主持,全體 導師及輔導員參加,報告及檢討各該班 (組) 之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執行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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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