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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安衛防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防護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各機關辦理安全衛生抽查作業,以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措施之督導、抽查、限期改善。 三、組成各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執行事故因果關係審認。 四、各機關違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防護相關規定之裁罰。 五、各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涉及職場霸凌之調查結果列管及裁罰。 六、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災害預防、各機關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之宣導及輔導。 七、各機關執行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相關措施年度報告之統計分析。 八、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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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