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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3條

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有關保障及培訓議案。 三、專任委員應出席保障事件審查會。 四、專任委員應承辦公務人員保障事件。 五、主任委員分辦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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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