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16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