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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5條

參事之權責如下: 一、保障與培訓法規及重要文稿之審議事項。 二、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保障與培訓制度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 五、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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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