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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第四組職責如左: 一、印信之典守。 二、文書之收發、登記、繕校及檔案保管。 三、出納與庶務。 四、公物、財產及圖書雜誌與資料之保管。 五、辦公房舍之修繕與清潔衛生及安全管理。 六、不屬於其他各組主管事項。 七、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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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